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和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章 应急系统
第一节 指挥系统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及有关领导任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驻威单位、驻威部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国、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拟定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
(二)检查考核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三)收集、整理、分析、传递、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指挥部建立例会制度,定期交流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信息,进行工作部署;遇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情况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二)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
(三)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紧急征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根据需要决定人员疏散或隔离,对突发事件现场实行紧急措施。
(五)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决定对食物和水源实施控制措施。
(六)对本市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七)根据需要依法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设立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节 监测与预警系统
第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第十七条 全市监测与预警系统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搞好对交通、口岸、建设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辖区和周边地区监测信息进行评估,确定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预后,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标准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建设,制定监测计划,开展相关日常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