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远方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出现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其它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重大食物中毒,是指一次性出现20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以及在学校或全国性活动期间发生的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
本办法所称重大职业中毒,是指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的职业中毒。
本办法所称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以及生物、化学袭击事件或核辐射、核泄漏等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建立有关机构相结合,政府力量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机制。
第四条 各级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市区、开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相关待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突发事件处理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