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堵源头。对所有化工生产企业,要全面排查一次,以防漏网;对非法进行地下生产的小作坊、黑窝点,要坚决查封,彻底取缔。同时,要严肃查处外地厂家在我市非法销售鼠药行为,尤其要查堵通过邮政系统将毒鼠强等剧毒鼠药流入我市的渠道。
(二)市场整顿。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鼠药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清查收缴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等剧毒急性鼠药,并顺线追查,取缔非法销售窝点;对为不法商贩提供销售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生产加工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的设备和原材料,要坚决予以收缴;对个人持有的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要动员群众主动交出,拒不交出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要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三)预防处置。要根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要及时处理,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要做好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完善制度,健全管理机制
(一)实行鼠药经营资格核准与统一发放制度。在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和摊点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杀鼠剂经营体系,规范流通渠道。9月中旬前,各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布局合理的原则,对已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的鼠药经营资格进行核准。对杀鼠剂实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城市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农业部门负责。对未经核准擅自经营杀鼠剂的,由工商机关依法查处。要坚持属地化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每年春秋两季开展统一灭鼠行动。
(二)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制度。自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使用统一的标签和标识,凡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
五、广泛宣传,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广大群众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整治工作。在宣传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把握好尺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年内彻底清除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