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建房[2003]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执行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或其分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 业主大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可选择进场招标或场外招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