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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3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根据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第五条 (监理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监理会员单位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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