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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日)修正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审定与推广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种子经营
  第五章 种子质量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的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审定与推广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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