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农药经营网点进行清理整顿,实行杀鼠剂定点销售制度。市爱卫会和市农业局分别负责城市和农村杀鼠剂销售定点工作,并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杀鼠剂要做到专库、专柜保管,并做好进货和销售记录。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爱卫会配合,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要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由市公安局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四)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在集贸市场经营杀鼠剂。工商、公安、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集贸市场摊位进行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对与周边省市接壤地区集贸市场(包括农村大集)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毒鼠强要依法没收,对违法经营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五)由工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加大对非法游商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作用和依靠广大群众力量,鼓励群众对非法游商进行举报。对举报有毒鼠强销售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三、严密防范人畜中毒事件的发生
各区县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毒鼠强投毒、中毒事件发生。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事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市卫生局应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四、做好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
由市环保局负责已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送至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监督销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做好应急监测,并迅速采取消除污染的有效措施。
五、实行杀鼠剂统一标签和标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