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43号)
门头沟区、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政府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制止一些煤矿超能力突击生产、已关闭小矿死灰复燃的情况。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结合本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门头沟区、房山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落实。两区政府要依照《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每季度召开防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的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行为的执法力度;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大对无照经营煤矿的执法力度;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