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积极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
(二)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失职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到会予以说明和答复;
(三)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时,享有表决权;
(四)受村民代表会议的委托,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
第五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和会议程序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应先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一)清点参加会议的人数。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二)宣布会议开始。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
(三)工作报告。汇报上次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和审议。
(四)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及实施方案。
(五)讨论和审议。村民代表就会议的议题及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所做决定应当由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七)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及时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村民。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修订和变更时,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