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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的通知

  (一)本村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村民代表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代表所联系的村民提出撤换建议;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一以上认为代表不称职,可以提出撤换要求。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撤换理由。撤换村民代表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在接到撤换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表决。被提名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村民代表在任职期内连续3个月不履行职责、迁出或调离本村的,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由村民委员会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十三条 因撤换或其他原因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代表所在的村民小组及时补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撤换村民代表。

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六)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七)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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