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的通知
(京民基发[2003]264号)
各郊区县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规范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我们结合农村基层工作实际,重新修改制定了《
北京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和《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村民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对村民负责。村民会议有权否决和撤销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