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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充分发挥民主管理企务公开作用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必须认真开好职工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上的职权是“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 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组织职工代表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方案、程序、过程进行评议,对改革中是否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进行监督;对解除、终止、续签、重签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在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时,要注意维护法律规定的出资人的各项职权,并保证国家已明确规定的政策的实施。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益的出售或转让,国有企业的重组和购并,要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劳动、社会保险、就业、失业等政策,企业和职工要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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