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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制订的《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制订的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制订的《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黄浦江两岸开发是新世纪上海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速黄浦江两岸功能转换、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了保障原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黄浦江两岸开发的顺利实施,特制订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如下:
  一、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
  核心区:吴淞口-宝杨路-淞宝路-逸仙路-军工路-杨树浦路-东大名路-中山东路-中山南路-内环线-宛平南路-石龙路-龙吴路-外环线(徐浦大桥)-济阳路-浦东南路-浦东大道-浦东北路-江海路。总陆域面积66.6平方公里。
  协调区:军工路-平凉路-通北路-榆林路-大连路-东长治路-虹口港-汉阳路-吴淞路-天潼路-四川中路-金陵东路-中山东路-东大名路-杨树浦路;东门路-中华路-海潮路-斜土路-鲁班路-中山南路。总陆域面积6.7平方公里。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属于出让地块的;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房且有两个以上承租人的。
  三、拆迁主体
  拆迁人是指经市、区政府授权的土地开发机构。
  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实施拆迁。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对确有需要,并提出要求易地安置的企业和单位,也可以通过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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