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配备、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卫生院、综合及专科门诊部(诊所)、个体诊所、社区卫生医疗服务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农村的卫生医疗所(室)、卫生保健所(站)等。
第三条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科目制定药品配备目录,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保证向患者提供的药品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具体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具有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设施及卫生环境,建立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配备至少一名具有药学专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村级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管理,逐步达到上述要求。
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得配备、采购、储存和使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