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农委关于全面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农委关于全面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03]37号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为全面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级工作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措施来抓,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市县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今年每个乡(镇)至少要落实一个村开展试点工作,抓好典型,认真总结经验,力争明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
  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学习《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充分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对乡村干部进行认真培训,进一进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要通过不同层次的座谈会、研讨会和征求意见会,研究本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将工作方案和有关政策在村务公开栏、村屯中心等人员聚集场所张贴,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利用乡村干部入户走访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农民家喻户晓,真正了解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一)实行预决算管理。对当年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村民委员会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今年可在第三季度)提出预算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坚持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按实际需要确定筹资筹劳数额,不能固定按上限筹集。预算一经通过,就要认真执行,除特殊情况,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追加预算。年底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
  (二)村民代表由农户自主确定。村民代表要由农民选举产生,禁止干部指派。对不能参加选举村民代表会议的农户,要由村民委员会个别征求其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前,村民委员会要将所议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要逐户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如实反映到会上,表决时可以按一个农户一票进行。表决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村民代表当场签字,并公布表决结果。凡通过的事项,都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