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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通高中,发展民办高中教育。
  --政府依托优质高中吸引社会资金、民间资本举办的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国有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办学结余中给出资人以合理回报。
  --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扶持、管理和引导,切实保障民办普通高中的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公办普通高中的同等权利,在招生及学生升学、就业、评选先进等方面享有公办普通高中同等待遇。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艺术类院校利用其资源优势和影响,采用民办机制举办有特色的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引入国际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
  --统筹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盘活现有闲置资产。各行署、市、县政府可以采取试办综合高中学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盘活现有闲置高中教育资产,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能力。
  --允许优质普通高中与薄弱普通高中的联合与协作,改造或兼并薄弱普通高中,实行教育资源的重组和优化,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加大示范性学校与薄弱学校的联合、联办以及骨干校长和教师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从加强领导班子、充实教师队伍、增加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调整生源结构等方面入手,对一些基础相对薄弱的学校进行重点改造和建设,迅速提高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逐步提高学费在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办学水平,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实行不同学费标准。各地在保证公办普通高中每年统招计划逐年增加的前提下,合理调整自费生比例,原则不超过50%,由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学校收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建立奖学金或减免贫困学生学费等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统筹、平调或抵顶正常的教育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政府投入、适当减免学费和广泛发动社会各界资助等有效办法,建立健全奖学金、贷学金制度,资助贫困学生,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辍学。省和有关地市要继续办好“宏志班”,保证部分生活困难的优秀学生就学。
  --稳妥推进企办普通高中的剥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积极探索以新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妥地做好企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剥离改革工作;在企办普通高中没有正式剥离前,各行业企业应继续维持原有管理体制,加大引导和管理力度,防止教育资产流失,强化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普通高中均衡发展,增强办学质量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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