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3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2002年第一0二次省长办公会议和2003年7月7日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一)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模式。
(二)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省政府全额投资5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非营利性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组织招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接受省计委组织的正式验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参与对项目规模、内容、功能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四)项目正式验收后,建管中心通过“交钥匙”工程把建设好的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二、提高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省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使用单位提出并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直接委托建管中心的,由建管中心提出并负责开展前期工作。
(二)项目前期经费,按照省计委核定的投资额度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没有使用单位的,直接拨付给建管中心。结余经费留作建设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