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3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我省重点单位、重要部门相继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接入互联网,开展政务和经济活动,这对于提高工作效率、推行政务公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些重点单位、重要部门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重应用、轻安全等问题,致使网络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十分薄弱,经常受到计算机网络病毒和黑客攻击行为的侵害,严重影响了网络的安全运行和工作秩序。为切实加强我省重点单位、重要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计算机系统恶性事故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重点单位、重要部门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强化领导。要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全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同步实施,从战略上构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整体框架。公安机关要切实发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察职能作用,积极会同计划、财政、信息产业、保密、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规划、协调、落实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各重点单位、重要部门也要从全局出发,从保障计算机运行安全角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报警处警联动机制建设。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尽快设立城市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即“网络110”,通过构建覆盖重点单位、重要部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重要信息网络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同时接受各应用单位对“黑客”攻击入侵、病毒破坏、利用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及其他危害网络安全事件的报警和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危害系统安全的事件,有效预防和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各重点单位、重要部门要依法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建立安全报警系统,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制度,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