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
深入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3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深入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关于深入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意见
(省农委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2001年以来,全省各地以专项治理高利抬款为突破口,清查处理抬款本金和利息,加大力度回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积极盘活集体资产,大力压缩开支,使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到2002年末,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47.7亿元,占2000年末村级不良债务总额的52.4% 。扣除两年来新增债务,净化解村级不良债务30.2亿元,平均每村减债33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但是,随着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些地方村集体举债为农民垫缴税费,未能严格按照税费改革后新的政策规定控制村级支出,致使又出现新的村级债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预期效果,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回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 。各地要采取逐人清缴 、财政扣缴、银行划拨、以产抵债和依法清收等有效措施,尽快足额收回单位和职工个人欠款。对有还款能力拒不偿还或拖延还款期限的职工,要通报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农民的欠款,要继续按照“核清、公布、认可、逐步还”的原则办理。对改革前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农民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严禁动用司法力量强行收取。要结合加强“两风”建设,引导村干部和农民党员主动还款,带动农民自愿还款。农户在村集体既有存款又有欠款的,要进行抵冲。鼓励村干部、农民党员及其他有能力的农户,通过多种形式,帮助欠款户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