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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全面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意见和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村“两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七)强化对决议的执行。对不履行义务的农民,要进行批评教育,可以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其相应的福利待遇,也可以按村规民约进行约束。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省市有关部门要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农村税费改革验收指标之中。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检查,也要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作为重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有事不议,没事乱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村“两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农委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我省农村“两工”(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自2002年起分3年逐步取消。2003年全省“两工”最高限额15个,2004年全省“两工”最高限额10个。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提前取消“两工”,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规定办理。当前全省农村“两工”使用情况总体上是好的,比农村税费改革前有明显改善。但一些地方仍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两工”预决算制度、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以资代劳、按田亩摊派“两工”、“两工”管理不规范和扩大“两工”提取、使用范围等问题。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执行“两工”预决算制度。农村“两工”管理以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本年度拟用工项目,并编制“两工”提取预算方案,预算“两工”提取数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审议后的预算方案将用工情况分解到户,在使用“两工”时,要及时在《农村承担劳务登记簿》上登记,严禁在预算之外随意提取、使用“两工”。农村“两工”要实行决算。决算要以实际出工数为基准,做到实际用工和农户出工相平衡。农户之间有找补的,要双方签字,在农户之间找补。严禁由村统一收取以资代劳金,严禁村级结余工款。决算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控制“两工”提取使用范围。农村“两工”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改善环境卫生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严禁将“两工”平调到村外使用,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将维修学校用工,修乡、县道路用工和农村电网改造用工等纳入“两工”使用范围。取消农村义务车工,不得再向有车户分摊车工任务。农民出工可以完成的工作,不得雇请机械。严格区分农民出工和出资的界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公益事业,凡使用机械或雇请专业人员需要农民出资的,一律纳入“一事一议”中讨论决定。禁止向无劳力和不承担出劳义务的农户摊派“两工”。不允许按田亩平均摊派“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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