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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全面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意见和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村“两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实行预决算管理。对当年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村民委员会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今年可在第三季度)提出预算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坚持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按实际需要确定筹资筹劳数额,不能固定按上限筹集。预算一经通过,就要认真执行,除特殊情况,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追加预算。年底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
  (二)村民代表由农户自主确定。村民代表要由农民选举产生,禁止干部指派。对不能参加选举村民代表会议的农户,要由村民委员会个别征求其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前,村民委员会要将所议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要逐户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如实反映到会上,表决时可以按一个农户一票进行。表决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村民代表当场签字,并公布表决结果。凡通过的事项,都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两工”取消之前不议筹劳,农业综合开发除外)。“一事一议”筹资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改善卫生环境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农民受益的公益事业。凡属村级管理性支出的误工人员报酬、水电费、报刊费、招待费等都不能纳入“一事一议”筹资范围。消防费、防雹费、防疫费也不能纳入“一事一议”筹资范围,不允许用“一事一议”筹资来偿还村级债务和补助村级经费。
  (四)筹资和筹劳要严格区分。村民委员会对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讨论的事项,必须将筹资和筹劳分开,凡农民出劳能够解决的事项就用筹劳解决,农民出劳无法办到的事项,则通过筹资来解决。坚决制止强行或变相强行以资代劳。
  (五)严格执行筹资筹劳减免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12号文件的规定,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村民委员会要对政策规定的不能或不应承担筹资筹劳的农户逐户进行调查,建立档案,提出减免方案,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当年筹资筹劳时一并讨论表决,防止在决议执行时出现扯皮或缺口。
  (六)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程序化管理。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严格禁止用了再议。各县(市)要统一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运作程序,村民委员会要将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所有程序和原始材料汇总成册,建立完整的档案,防止弄虚作假。所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及时将情况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乡两级农民负担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发现不规范行为或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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