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决定
(三府[2003]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盘活我市存量建设用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和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的闲置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置。
一、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范围
1988年以来,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闲置建设用地。
二、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规定
1、通过行政划拨、有偿出让、转让、司法裁决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误的除外。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照《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误的除外。
3、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闲置满两年的,可以按照用地原补偿价格(不计利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闲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使用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出让金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并按现行地价10%缴纳用地保证金,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闲置土地限期开发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和完成项目建设的期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延期开发闲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按《闲置土地限期开发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开发或完成项目建设后,退还所缴用地保证金,否则,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