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为:市本级财政分享70%,区级财政分享30%。
(三)税收返还的确定
1.两税返还
市对区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两税增长率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即区上划市两税增长1%,市对区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上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1+(当年区两税完成额-上年区两税完成额)/上年区两税完成额*0.3]。
2002年各区两税返还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2002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2002年区所得税收返还额*(2002年区上划两税完成额/2002年区上划中央、省、市的税收完成额)。
2.所得税返还
市对区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以2002年为基期,按照省对我市的办法、省与我市分享比例、财政体制规定等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市对区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区企业所得税完成额*25%*[中央、省分享比例+(1-中央、省分享比例)*70%]-[(区企业所得税完成额*75%+个人所得税完成额)*(1-中央、省分享比例)*25%]。计算结果为正数,市对区定额返还;计算结果为负数,区对市定额上解。
2002年以后,区所得税收入完成额达不到2002年基数的,按区应负担部分,相应扣减市对区所得税返还额(或调增区对市的定额上解额)。
(四)体制补助
市对区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以2002年为基期年,根据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区级可支配财力情况,按照确保既得利益的原则和简化财政结算的要求确定。用公式表示为:市对区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按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2年区可支配财力-按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2年区可支配财力。计算结果为正数,市对区定额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区对市定额上解。
2002年以后,各区房产税若达不到2002年完成额,则按影响市级财力情况,相应扣减各区当年财力;若超过2002年完成额,超收部分三七分成(市本级30%,区级70%),区所得部分,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各区。
为加强各区城市维护建设和学校建设,市政府把各区辖区产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10%划给各区专项使用,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各区。
(五)海口保税区财政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海口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提升和扩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层次.决定继续对海口保税区实施优惠政策。
1.海口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产生的收入,其市级留成部分(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除外)在年度财政结算时以专项补助的形式,补助给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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