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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
 确定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海府[2003]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市与区政府之间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重新确定市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
  一、重新确定财政体制的紧迫性
  我市现行市区财政体制,是根据中央、省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于1995年开始建立运行的。期间经过1998年、2001年两次调整。该体制实行八年来,充分调动了区政府增收节支、科学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各区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我市财政体制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财政体制结算方法较为复杂,影响预决算工作;共享税范围较小,影响财政体制效能的发挥;共享税比例不甚合理,影响各级政府的征管积极性等。2002年1月1日起,中央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改变了地方财政体制中的分税内容和财力分配格局。8月份,省政府根据中央的决定,重新确定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琼府[2002]50号),并要求相应调整市、县以下财政体制。12月份,省政府根据海口行政区域调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琼府[2002]77号)。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新海口的实际情况,现重新确定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二、财政体制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既得利益。以2002年为基期,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保持市、区可支配财力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各级财政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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