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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被动员征用的民用汽车运力移交给使用单位后,其使用管理、安全防护和各项勤务保障工作,由使用单位统一组织。
  第二十条 被动员征用汽车运力的复员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一)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对被动员征用民用汽车运力损失的评估和运力复员的组织实施,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补偿、赔偿等事宜;
  (二)民用汽车运力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遣返征用的民用汽车运力,并办理有关复员交接手续;
  (三)被动员征用车辆的所属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优抚对象及优抚标准,办理优抚手续,做好优抚工作。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经费,包括专项经费和正常经费,应当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由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和省级安排的计划,于年底前提出第二年的预算计划,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上级赋予的临时性任务所需经费,由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经费申请,报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预动员征用汽车运力平时点验、整组和教育训(演)练的补助;
  (二)预动员征用汽车的整备改装和技术储备经费的补助;
  (三)动员征用汽车运力战备集结、编组整备和适应性训练的补助;
  (四)动员征用运载工具、设备损毁经中介机构评估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合理补(赔)偿;
  (五)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开支的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过程中的其他有关项目。
  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经常性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计划(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用汽车运力征用的日常管理、办公和差旅费等。
  第二十三条 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经费应当根据其性质、来源和支出渠道,按照资金管理监督办法,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六章 补(赔)偿与优抚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命令被动员征用的民用汽车运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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