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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3]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四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海南省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工作,保障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是指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组织调用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技术性能、状况良好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载货挂车、特种汽车和其它专用汽车以及随车驾驶人员和车辆技术维护人员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和其他突发事件。
  平时演练涉及民用汽车运力征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民用汽车运力的动员征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民用汽车运力调查、统计和预动员登记工作,建立预动员征用民用汽车运力档案和数据库;
  (二)指导、检查本级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准备工作的落实,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三)负责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的归口管理、专业勤务训练;
  (四)负责制定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的预案和实施计划;
  (五)负责被动员征用民用汽车运力的集结、交接、复员、补偿等工作。
  第四条 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用汽车运力动员征用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省、市、县军事机关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本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本级民用汽车运力的动员征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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