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84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工作,根据《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工作,根据《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参保人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需要由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四条 参保人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应当先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经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送医务办和医院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有关市外转诊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的疾病,在办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核手续后,即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有关市外转诊规定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转诊的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核准手续,方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