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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到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终止其所有社会医疗保险业务,收回“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性质、执业地址等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逾期未办理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将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与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除追回损失外,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外,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三个月至一年,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办法》第七十二条所称“采取其他手段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行为,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将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其分支、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
  (二)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利用参保人的职工社会保险证,直接或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药品、医疗器械等;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其科室承包后继续开展社会医疗保险记帐业务。
  对前款规定行为和《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市社会保险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解除其医疗保险处方权一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科室及医务人员个人在接到违规扣款通知书及罚款决定书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通知书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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