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按药理分类的药品总目录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受理其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
(一)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满2年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受理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考评。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将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前款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之后,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其签订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