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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82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就医行为,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就医行为,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流失,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凭《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就医,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帐、报销的凭证。
  《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制发。
  第四条 参保人在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下月一日起享受《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下月一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第五条 参保人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该职工的注销手续,由现用人单位办理新增参保手续,继续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其《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可继续使用,个人帐户金额可累计,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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