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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定点零售药店协议有效期为2年。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部分非处方药品购药服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并盖有定点医疗机构代码的医生印章。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核查外配处方上的姓名等信息是否与职工社会保险证一致,核准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非处方药品购药服务的,必须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对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异议的,要告知参保人,并建议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定点零售药店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的,应告知参保人并负责联系其它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保存附有电脑清单的外配处方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参保人凭职工社会保险证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其费用应由其个人帐户直接支付。
  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发票不作为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在协议期满前2个月,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续签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逾期不提出的,视作自动放弃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收回“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和部分非处方购药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社会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要单独管理,参保人的药品费用要单独建帐。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共同做好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办法》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检查。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如实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帐目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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