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5日)废止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81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经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部分非处方购药服务的药店。
第三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购药的原则。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布情况以及社会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容量等,制定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总体规划。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全市定点药店的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