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为考核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和奖励提供医疗保险优质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对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值分配为:
(一)参保人的评分占30%。根据《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和《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评分标准》评分。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分占30%。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及管理水平考核结果评分。
(三)市社会保险机构的评分占40%。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分。
二、考核方式
(一)参保人评分:向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参保人、住院参保人分别发放《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各50份,并回收调查表,根据《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评分标准》,评分并统计。
(二)市社会保险机构评分: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全年各项检查结果及参保人投诉核实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变化情况、协议执行情况,通过20个考核指标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三)卫生行政部门评分:借鉴每年年底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评比结果。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各项评分结果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全年考核得分,排列名次。
三、考核结果
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排列名次,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与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的5%偿付医疗费用,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年终总评85分以上(含85分)的,将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挂钩的5%医疗费用全部偿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年终总评70—85分(不含85分)的,将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挂钩的5%医疗费用的80%偿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年终总评60—70分(不含70分)的,将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挂钩的5%医疗费用的60%偿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年终总评低于60分的,全部扣除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挂钩的5%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