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下列资料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一)《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月报表》;
(二)医疗保险费用结帐单;
(三)住院费用结帐单;
(四)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审批单及检查报告单等的复印件及统计表。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下列资料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一)《深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用月报表》;
(二)医疗保险费用结帐单。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并扣除违规金额后,于每月下旬将上月应付的医疗费用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每月按核准总费用的95%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其余5%的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情况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决定支付比例。
考核办法按附件《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
第八条 年终结算时,全年发生的住院总费用在标准总费用以下的,按实际发生的住院总费用偿付;全年发生的住院总费用超过标准总费用的,按标准总费用偿付。
第九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帐户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划扣,所划扣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当月应付门诊费用总额=电脑记录总额×95%。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诊疗费用,按规定记帐80%(包括造影剂),记帐费用按核定的门诊次均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偿付标准结算。具体办法由《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审批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协议书》规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尿毒症血透,每人次血透基本医疗费用记帐90%,记帐费用按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费用偿付标准总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