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5日)废止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79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参保人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需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医疗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为依据,并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公布《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诊疗项目与生活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作为补充。
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定点医疗机构的功能与专科特长、医疗质量要求以及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等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不偿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