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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5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
 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78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包括:
  (一)心脏彩超(UCG);
  (二)活动平板心电图(ECG—ETT);
  (三)动态心电图(HOLTER);
  (四)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CT);
  (五)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
  (六)核磁共振成像(MRI);
  (七)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
  (八)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ESWL);
  (九)高压氧舱治疗(HBO);
  (十)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检查治疗(仅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检查治疗和恶性肿瘤的介入治疗以及急性内脏大出血的急诊抢救)。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工作量、服务质量、信誉程度等,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日常审核业务全部或部分授权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费用的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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