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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五)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第八条 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办理报销时,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第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参保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经核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第十一条 因病情需要输血(全血、成份血)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现金,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抢救用血证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二条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中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含国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支付9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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