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77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及其亲属以现金先行支付,需要报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手续: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
(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
(四)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五)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
第四条 参保人就医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