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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76号)


  为防范和制止侵害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制止侵犯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违反《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下列违反《办法》的行为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举报:
  (一)向参保人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二)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利用参保人的职工社会保险证,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药品、医疗器械等;
  (三)在为参保人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或者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
  (四)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个人负担;
  (五)以做假记帐单、假病历、假处方和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六)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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