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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2003]15号)


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外经委,市工商局各分局,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外资参与本市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规范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2]77号),制定了《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2]77号)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外资参与本市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和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国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可以从事投资的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除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之外的本市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的公司。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系指外资购买本市国有企业的股权,使该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资购买本市国有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是指:经市国资委、市外资委、市工商局授权,在上海产权交易所和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二者统称产权交易所)设立的,为并购双方提供信息及政策咨询、受理并购申请,协助办理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服务的业务通道。
  第六条 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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