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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市、区卫生监督所组成专职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促检查人口密集场所防控工作。
  (三)医疗救治
  视情况启用佑安医院、胸科医院。佑安医院、胸科医院在接到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做完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接收患者条件。支援医院(朝阳医院、协和医院和广安门中医院支援佑安医院;天坛医院、同仁医院、儿童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和北京中医院支援胸科医院)在接到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支援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到达佑安医院和胸科医院。
  三、一级响应
  市CDC组织专家预警委员会作出一级疫情预警后,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和联合工作小组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领导下,成立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信息组、医疗组、防控组、监督组、物资组、宣传动员组等,由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各组职能与二级响应时相同。
  (一级疫情的组织领导体系框图见附件十五)
  (二)防控措施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在坚持二级疫情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定》(京发[2003]10号),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乡、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配合各级CDC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市、区县CDC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非典型肺炎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市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烧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区县CDC。发生疫情地区的市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在所有进京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机场、火车站、省际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北京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观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调查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全市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住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区县CDC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坚持对学生身体状况进行跟踪了解,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高等院校、民办高校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地区、西部地区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各单位调整组织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必须逐一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全市各区县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120急救中心指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专人督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明确医院院长负总责制度,对于推诿、拒收、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严厉追究责任。市和区县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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