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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境外或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当与我国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境外地区或外埠出现非典型肺炎局部暴发或流行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CDC、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公路、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系统和部门加强日常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烧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在省(区)市交界处的重点交通路口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发热症状的及时处理,对其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发放统一的《车辆消毒证》。
  适当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三)应急处置
  市、区县CDC建立卫生防疫小分队(见附件十),确定成员及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流调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处置,做好现场消毒、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卫生防疫小分队应配备统一的疫情应急车辆、统一的通行标志,以保证其快速反应能力。
  (四)预防接种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计划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9月份,全市集中开展麻疹、风疹、腮腺炎疫苗接种;10月份,全市在中小学生、老年人、门(急)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中,积极推荐流感疫苗接种。各区县CDC要着力加强流动人口免疫接种工作,提高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子女的计划免疫水平。
  (五)宣传教育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计划,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职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督促居民、村民搞好卫生防疫。卫生行政部门与宣传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宣传教育活动。
  市、区(县)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督导检查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专业执法部门加强日常非典型肺炎防疫和卫生执法监督。
  三、医疗救治
  (一)门诊筛查与诊断
  各医院门(急)诊建立发烧病人筛查制度(筛查办法见附件十一),提前分流发烧病人。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人及时引导到隔离区,由年资较高、诊断经验丰富的医生接诊,并实行会诊制度和定时随访与排查制度,提高对发烧病人的诊断水平,确保将普通感冒、流感引起发烧的病人与非典型肺炎病毒引起发烧的病人实行分诊治疗。
  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结合实验室检查,采取抗原、抗体检测等辅助方法,对可疑病人进行确诊,并由三位副高级以上职称医生会诊签字后方能有效。
  (二)发烧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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