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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CDC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30分钟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非典型肺炎接触者个案调查卡》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疫病情信息报告系统,上报市CDC。
  4、病原学监测与血清学检测
  市和区县CDC负责进行病原体分离、鉴定、敏感性药物等的监测。市CDC建立血清学检测中心实验室,承担非典型肺炎患者血清检测复核工作,对区县CDC及医院提供的初筛阳性标本进行复核,并与国家实验室合作,提供权威性检测结果。
  5、信息报送责任与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CDC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市和区县CDC、各级各类医院、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疫病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四)信息分析与预警
  市CDC负责监测信息的每日汇总工作,并在市卫生局领导下组织成立专家预警委员会(见附件八),委员会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流行病学专家、病毒学专家、临床专家、公共卫生管理专家、统计学专家、经济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等组成,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市卫生局报市政府和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
  (五)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地区有关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需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经其授权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并使用统一的《北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公布表》(见附件九)。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六)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
  市卫生局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政务专网、医保网等网络平台,建设覆盖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CDC、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首都公共卫生信息网络,整合首都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首都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北京地区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加强对公共卫生信息进行综合性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建立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实现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二、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步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3]30号)和卫生部《关于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各级各类医院落实《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健全院感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各级综合医院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采取既方便病人、又有效排查的办法和措施,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指定诊疗场所。
  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驻区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将发热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并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通铺。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用于居住的地下空间,个人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每间不得超过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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