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是北京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二、日常管理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是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成立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市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承担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疫情等级,建立相应的指挥体系。分级设立指挥部,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疫情发生时,指挥部在联合工作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四、区县政府职责
各区县政府对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民群众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区县卫生局是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 日常工作措施
一、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负责非典型肺炎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非典型肺炎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对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分析,并做出预警。
(二)监测网络及监测哨点
建立非典型肺炎疫病情监测网络(见附件一),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和区县CDC、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确定全市二级以上医院为非典型肺炎疫病情监测哨点医院。在66家医院设立发烧门诊(见附件二),市和区县CDC向发烧门诊派出流调联系人,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三)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1、疫情监测与报告
设立发烧门诊的医院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例、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日早8时到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后填写《发热门诊每日病情报告表》(见附件三)上报市CDC,同时报本辖区CDC。
监测哨点医院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见附件四),输入疫病情信息报告系统,直接上报市CDC,同时报本辖区CDC。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报告所在区县CDC,由所在区县CDC在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输入疫病情信息报告系统,上报市CDC。
出入境检验检疫、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对进京人员进行发热症状的监测工作,发现有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的病人时,应立即送系统指定医院发烧门诊,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信息。
2、病情监测与报告
各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非典型肺炎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10时前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见附件五),输入疫病情信息报告系统,直接上报市CDC。
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转归,订正信息应在6小时内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3、流调监测与报告
市和区县CDC接到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诊断及疑似病例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以及病源地播散范围进行追踪,掌握有关信息。
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调查时使用统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见附件六)和《非典型肺炎接触者个案调查卡》(见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