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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9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03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5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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