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9日)*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03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5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