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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我市民用煤销售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我市民用煤销售价格的通知


  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自2003年9月8日起放开我市民用煤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煤销售价格放开后,民用煤生产、供应企业要做好生产、储备和销售工作,保证供应,提高质量,不断改善服务,方便居民购买,并实行明码标价,做到质价相符。
  二、民用煤销售价格放开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煤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和市场监测。对可能发生的价格异动,要制定工作预案并及时向区(县)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全力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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