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案件,造成很坏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失信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失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失信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培训;
(四)依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 追究方式的界定
(一)有明确直接责任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条款之一的,实行失信告诫一次;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条款的,酌情予以失信告诫一次;
(四)失信告诫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作为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对一年内被告诫三次以上,情节严重的,将其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
(五)对责任人的追究,由局信用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局党组研究后再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局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失信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七条 失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具体的行政行为人是否违法、违纪、违规,是否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三)在人大或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区信用办在信用行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新闻媒体曝光要求处理的;
(六)发布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情形被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