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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农机局工作人员失信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六)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农机管理推广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推广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农机产品;
  (二)未遵守服务承诺,给农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不规范使用农机化发展专用资金的;
  (四)对农机产品和农机修理质量投诉未及时给予答复处理的。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非公务期间,有下列公共社会行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根据信访群众反映,经核实,相关工作人员确有失信行为的;
  (二)对局交办的群众信访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对不能如期结案反馈的,或信访人提出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或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未向信访人作出耐心解释说明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和实际问题,该管不管,能解决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单位内部安全措施不完善,出现严重损害本单位形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六)未依法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手续,未按月支付编外用工工资,工资标准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发生拖欠、扣克工资等违法行为的;
  (七)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口头作出承诺未履行的;
  (八)违反金融单位信贷信用,情况查实的;
  (九)其他公共社会行为造成失信的。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导致工作不落实,造成损失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教育、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法乱纪问题不管不问、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涉及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群众有投诉的;
  (四)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五)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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