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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农机局工作人员失信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提出异议,征收人员未告知理由、依据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在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在对农机违章行为实施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八)在处理农机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不以事实为依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并报送领导批办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情况,置之不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五)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致使发生严重错误或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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