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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农机局工作人员失信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五)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损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
  (六)在工作中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
  (七)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
  (八)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数额较大的;
  (九)对身边工作人员或下属单位发生的违法乱纪问题,失之于察或姑息纵容的;
  (十)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不管,能解决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十一)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不认真执行和整改的;
  (十二)其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政府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 在实施对拖拉机(农用变型车)及驾驶员核发牌证和年度检审验等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核发的;
  (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农用变型车)签署检验合格意见的;
  (三)对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拖拉机(农用变型车)驾驶员签署合格意见的;
  (四)由于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滥用职权乱审乱批的或以权谋私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移交上级部门而耽误证件办理的;
  (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推诿、拖拉、刁难的,以及不予受理而不告知正当理由的;
  (八)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核发牌证和其他工作的;
  (九)不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监督权的;
  (十)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核发牌证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发生的。
  第七条 对拖拉机(农用变型车)及驾驶员核发牌证和年度检审验等行政事业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责人和征收人员的责任:
  (一)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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